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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投保说明


  • 1

    投保年龄:首次投保出生30天-60周岁,最长可续保至105周岁

  • 2

    保险期间:一年期,可选择自动续保。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 3

    无理赔续保优惠: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未从本合同获得理赔给付,则续保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以下统称各项年度给付限额)将在上一个个人保险期间的各项年度给付限额的基础上增长,增长额度为本合同附表载明的各项年度给付限额的10%。各项年度给付限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附表载明的各项年度给付限额的150%

  • 4

    免赔金额:一般医疗年度免赔额1万元

重疾保障范围


1 恶性肿瘤 36 肌营养不良症 71 神经白塞病
2 急性心肌梗塞 37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72 脊髓内肿瘤
3 脑中风后遗症 38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73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9 严重冠心病 74 脊(延)髓空洞症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75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1 植物人状态 76 开颅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42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77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尿毒症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3 嗜铬细胞瘤 78 Ⅰ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
9 良性脑肿瘤 44 象皮病 79 席汉氏综合征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45 胰腺移植 80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6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81 肾髓质囊性病
12 深度昏迷 47 严重心肌炎 82 肝豆状核变性
13 双耳失聪 48 肺源性心脏病 83 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4 双目失明 49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84 小肠移植术
15 瘫痪 50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85 意外导致的重度面部烧伤
16 心脏瓣膜手术 51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86 失去一肢及一眼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52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87 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坏疽
18 严重脑损伤 53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HSCT) 88 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9 严重帕金森病 5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89 埃博拉病毒感染
20 严重Ⅲ度烧伤 55 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90 终末期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6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91 严重川崎病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57 心脏粘液瘤 9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23 语言能力丧失 58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93 因疾病或外伤导致智力缺陷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9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9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5 主动脉手术 60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95 严重瑞氏综合征
26 严重心肌病 61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96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27 慢性肺功能衰竭 62 肺淋巴管肌瘤病 97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28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63 严重肺结节病 98 亚历山大病
29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4 非阿尔茨海默病致严重痴呆 99 多发性骨髓瘤
30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65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00 左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31 重症肌无力 66 克-雅氏病(CJD) 101 严重癫痫
3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7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102 Brugada 综合征
33 脊髓灰质炎 68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103 脑型疟疾
3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9 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 六岁始理赔 104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35 严重克隆病 70 脊髓小脑变性症 105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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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


 

 

投保须知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9.29、9.34 以及9.88 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9.36、9.70、9.81、9.82 以及9.98 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11)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避孕、节育(含绝育);

  • (12)美容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助听器、义肢、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牙齿治疗;

  •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 (14)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 (15)被保险人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

  • (16)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此产品介绍仅供参考,详细保险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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