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保险利益 | 计划A | 计划B | 计划C |
意外身故、残疾、烧伤 | 50,000 | 30,000 | 20,000 |
抚恤金 | 3,000 | 3,000 | 3,000 |
意外医药补偿 | 5,000 | 3,000 | 3,000 |
每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1,000 | 750 | 600 |
保险费 | 292 | 192 | 161 |
注:未成年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事项
- 1
投保年龄:30天 — 17周岁(可续保至23周岁)
投保指引
犹豫期及退保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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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您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书面申请解除合同,公司在收取工本费后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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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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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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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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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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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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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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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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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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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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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保险人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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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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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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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取报酬的运动,或参加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约定的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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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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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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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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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1—7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上述1—11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上述1—7,12—14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附加险责任免除事项详见保险条款。
— 主险、附加险责任免除条款,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此产品介绍仅供参考,详细保险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