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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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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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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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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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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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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是在团险条款基础上包装的保险计划,所依据的条款是《中意团体定期寿险》、《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中意附加特定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按照监管规定,团险保障计划可以灵活约定保障内容,若团险条款与保障计划不一致的,以下述约定的保障计划及特别约定内容为准。
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元) 方案一 方案二 中意团体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 50,000 100,000 中意附加特定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特定意外身故、伤残 50,000 100,000 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住院津贴 50/天 100/天 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 50,000 100,000 年龄 有社保保费(元) 无社保保费(元)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一 方案二 0-3 435 870 649 1298 4-9 304 608 452 904 10-17 199 398 293 586 18-22 183 366 268 536 23-30 222 444 331 662 31-40 370 740 561 1122 41-50 855 1710 1230 2460 51-60 1793 3586 2441 4882 1.投保人18周岁-60周岁,被保险人出生30天-60周岁
2.最少3 人,限投保人本人、父母(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投保人默认且必须为第一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工作须属于《职业类别表》所列种类。
4.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无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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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险由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除大连)、四川、陕西、山东、黑龙江、湖北、河南、福建、浙江、重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需在上述地区。
2、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保障方案、保险产品条款、等待期、免赔额、费用扣除情况、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条款、理赔申请程序及理赔要求等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3、合同生效日为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起,并载明于电子保单上。
4、我们每年会检视费率,并拥有调整费率的权利。本保障方案不保证续保。
5、如您需要发票,请联系保单服务人员或通过拨打400-888-7555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货到付款,邮费由您承担。其他任何疑问,也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与我们联系。
6、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中意人寿官方网站或关注公众微信号“中意人寿”获取更多服务。
7、解除合同:本产品无犹豫期。若您申请解除合同或终止某被保险人的保障,将会遭受一定损失。《中意团体定期寿险》将按照如下二项金额之较小值向您支付退保金:退保金等于此二项金额之较小值:
1)合同解除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净保险费减去已赔付保险金总额之差。
若按此方式计算的退保金额度小于零的,则退保金取值为零。
未满期净保险费=所交保费中的净保险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至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结束时的天数)÷ (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的总天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所交保费中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后的部分,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
《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将按照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下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指已缴保险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至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结束时的天数)÷(该期保费所对应的承保期间的总天数)。
8、我们对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累计赔付的最高限额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准。 -
第一步登录中意人寿官网:地址www.generalichina.com,进入客户服务-团体客户服务-单证下载-《团体保险索赔申请表》
1、理赔申请书需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字。
2、申请人:意外医疗、意外伤残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意外身故申请人为保单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
3、若多个被保险人一起申请理赔,需申请人分别填写理赔申请书。第二步准备理赔资料:
意外医疗:
1、首次申请理赔或申请金额大于1万元,需提供被保险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新生儿或未成年人出险,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3、您投保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会打印在合同中。如申请理赔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投保时不一致,需提供被保险人(未成年人可提供监护人)的银行转账授权委托书(原件)、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账户、账号、开户银行。
4、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清单及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5、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若住院还应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原件)
6、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需提供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由公安部门处理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说明或其他与事故对应的事故说明材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原件)
8、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意外伤残:
1、首次申请理赔或申请金额大于1万元,需提供被保险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新生儿或未成年人出险,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3、您投保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会打印在合同中。如申请理赔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投保时不一致,需提供被保险人(未成年人可提供监护人)的银行转账授权委托书(原件)、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账户、账号、开户银行。
4、意外事故证明或其他与事故对应的事故说明材料。
5、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者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残疾证明或资料。(原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原件)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意外身故:
1、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3、被保险人的火化证明或丧葬证明。
4、被保险人的死亡注销证明。
5、受益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账户、账号、开户银行。
6、如受益人为多人而委托一人办理领款手续时应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受益人的领款委托书。
7、受益人为法定时,需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律文件或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需提供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由公安部门处理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说明或其他与事故对应的事故说明材料。
9、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原件)第三步请将理赔申请书及理赔资料递交给保单服务人员或者致电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88-7555咨询。
1、涉及条款免责内容,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审核过程中,如需要您补充其他资料等情况,烦请您配合,以便我们尽快完成理赔。
3、若您对理赔有疑问或对结论有异议,请拨打团险客户热线400-888-7555联系我们。
4、每次意外医疗费用,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为限,超过180天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5、如委托他人代办理赔申请,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理赔授权委托书》。
6、意外医疗就诊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定点医院。
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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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其在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下列方式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
对任何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在本公司连续参保满两年除外),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6.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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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并且对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包括续保)发生的所有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按下列约定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一)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下列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
(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所投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将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该事故发生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特定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如果不同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部位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同样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七)药物过敏;
(八)猝死;
(九)蚊虫叮咬等虫媒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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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的住院天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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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当日之前,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病症或伤害(续保除外);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释义六)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性传播疾病、蛋白粒子病(包括疯牛病等)、性功能异常、不孕不育;
(八)妊娠、分娩、流产、节育、避孕、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及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后发生的异位妊娠,戒毒、戒酒、戒烟、疗养、整容、美容、变性、包皮环切、视力矫正,被保险人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
(九)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十)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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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且赔付的金额以约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 30天内,对于非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出现的疾病或症状所导致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续保除外),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续保无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相同疾病或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 180天为限,超过 180 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结束时仍在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其自该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 31天之内的该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仍按上述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20 %进行赔付,且该项支付累计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的最高支付限额的20 %。 -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和公共保额保险责任,但保险计划中选择的保险责任除外;
(二)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当日之前,曾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病症或伤害(续保除外);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性传播疾病、蛋白粒子(包括疯牛病等)、性功能异常、不孕不育;
(四)下列药品或诊疗项目:
(1)任何免疫疫苗及调节性功能的药品;
(2)节育、避孕、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及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后发生的异位妊娠;
(3)戒毒、戒酒、戒烟、疗养、整容、美容、变性、包皮环切、视力矫正,被保险人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
(五)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当地社保已经给予统筹支付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八)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十二)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突发急性病住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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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计划等待期30天,本计划被保险人须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身故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如需变更身故受益人请在投保后办理保全变更手续。
三、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对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
四、《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年度赔付限额,起付标准为0元,赔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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